华荣下午茶
前言
未休年假,能拿三倍工资?很多人都理解错了!
很多劳动者都知道,未休年休假可以主张“三倍工资”,即日工资的300%。于是,很多人理直气壮地向公司提出:我有10天年假没休,公司得按日工资的300%给我补钱!
可公司只肯给200%。员工不服:法律规定是300%,凭什么少给?
问题来了:未休年假的“三倍工资”,到底是在正常工资之外再给300%,还是只额外给200%?
这是实务中最常见的误区之一。很多人拿着法律条文“300%”去找公司理论,却不知道自己早就把概念搞混了。
这个误区,很多劳动者栽过跟头,甚至很多企业HR也没搞清楚。
那么问题来了:“三倍工资”到底包含什么?额外的那200%在什么情况下会拿不到?
裁判要点
未休年休假300%工资报酬中已包含用人单位已支付的100%正常工资,劳动者实际可主张的仅为额外200%的补偿。
案例检索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4)鄂民申7307号
争议焦点
未休年休假工资应按日工资收入的300%计算还是按扣除已付工资后的200%计算。
再审申请人诉称
一、二审法院认定某公司(再审被申请人)按出勤已支付100%工资,将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调整为200%,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再审法院认为
关于章某昌主张一、二审法院认定某公司按出勤已支付100%工资,将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调整为200%,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之再审事由。经审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号)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即该三倍工资中有一倍工资已在日常工资中支付的,用人单位在支付职工未休年休假工资时只需额外支付两倍工资。
因某公司已按章某昌出勤情况支付了其2020年至2021年期间的日常工资,原审判决以章某昌主张的9373元/月为基数、按两倍工资标准计算其2020年至2021年期间的未休年休假工资,对章某昌的利益已予充分考量,并无不当。该再审事由不能成立。
再审裁判结果
裁定驳回章某昌的再审申请。
法律依据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第十条 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案例分析
本案再审裁判的核心理法依据在于对《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条第一款关于未休年休假“300%工资报酬”构成规则的准确适用,以及对“300%”中已支付部分与需额外支付部分的正确区分。从法理上分析,未休年休假300%工资报酬在性质上并非纯粹的惩罚性赔偿,而是由两部分构成:第一部分为劳动者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100%),该部分系劳动者提供劳动的对价,已包含在日常工资中支付;第二部分为用人单位因未安排休假而需额外支付的补偿(200%),该部分才是未休年休假工资争议中的实际增量部分。该300%工资报酬并非在原有工资之外另行支付300%,而是在已支付的100%正常工资基础上,再另行支付200%的补偿,即用人单位总计支付的金额相当于劳动者日工资收入的300%。因此,劳动者主张未休年休假工资时,其请求权基础实际上指向的是该额外200%部分,而非完整的300%。本案中,某公司已按章某昌出勤情况支付了2020年至2021年期间的日常工资(即100%部分),故原审判决仅按日工资收入的200%计算额外补偿,符合《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条第一款的规范意旨,并无不当。再审法院在裁定中明确指出“三倍工资中有一倍工资已在日常工资中支付”,进一步厘清了该条款的法律适用逻辑,避免了将300%误解为在正常工资之外另行支付300%的常见误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