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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利用休息时间在其他单位“兼职”提供全日制劳动,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用人单位有权行使单方解雇权

文字:[大][中][小] 手机页面二维码 2023/8/2     浏览次数:    

常某于20139月入职南京某冶金公司从事机床加工工作,双方签订签订劳动合同,南京某冶金公司为常某缴纳社会保险。常某在南京某冶金公司工作时间为倒班制,四班三倒,每班8小时。20204月起,常某至南京某劳务公司实际工作,岗位为生产线操作工,亦实行八小时倒班制、打卡考勤,工资按月发放。南京某冶金公司对常某在外工作的情况并不知情。2021918日,常某在南京某冶金公司工作时在同一块钢板上打了两个不同的编号,导致南京某冶金公司被客户通报整改。2022111日,南京某冶金公司经工会同意,以常某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为由,解除与常某的劳动关系。常某经仲裁后诉至法院,要求南京某冶金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

分析:法院认为,常某在南京某冶金公司工作期间,同时与南京某劳务公司建立全日制劳动关系,未能保障必要的休息,存在安全隐患的风险,且客观上产生工作上的错误,给南京某冶金公司造成损失,南京某冶金公司据此解除与常某的劳动合同系合法解除,无需支付赔偿金。

意义:随着就业形态的多元化发展,劳动者在下班后从事第二职业的情况越来越多见,但如劳动者利用休息时间在外从事强度较大的工作,不仅不利于身体健康,还容易因休息不够影响本职工作,甚至给单位造成重大损失。劳动法律法规虽并未禁止双重劳动关系,但劳动者仍依法对用人单位负有忠实勤勉义务,其兼职应以不对用人单位造成不利影响为限。故在劳动者因兼职行为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时,法律赋予用人单位单方解除权。本案不仅保障了用人单位的用工管理权,也在于提醒劳动者在工作之余兼职时,仍要遵守忠实勤勉义务,不能影响到本职工作,更不能侵害用人单位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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