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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荣下午茶

用人单位应善意行使管理权

文字:[大][中][小] 手机页面二维码 2023/7/24     浏览次数:    

张某是某钢管公司员工。20201115日(周日),张某以岳母去世为由致电某钢管公司请假回家奔丧,某钢管公司要求张某提交书面申请。当日晚上,张某乘火车离开广州前往南阳奔丧并于20201121日(周六)下午抵达广州。20201123日,增立公司以张满星旷工三天为由解除与张某的劳动合同。张某认为某钢管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起诉至法院要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法院经审理认为,首先,张某因回老家参加岳母丧事而请假,符合中华民族传统人伦道德和善良风俗。其次,张某已通过电话向某钢管公司履行了请假手续。结合张某火车票显示的路途时间(4天),请假6天属于合理范围。再者,某钢管公司并未表示不准张某请假,而是表示需要履行书面请假手续。但就当时的时间和境况而言,张某在回家前未按照要求办理书面请假手续,系事出有因,情有可原。最后,张某返回广州时已为周六下午,周日并非工作时间,而在周一返回公司时,公司已以其旷工三天对其作出了开除的决定,并未给予张某补办请假手续的机会。综上,某钢管公司的行为明显缺乏合理性,超出用人单位自主用工管理权的合理边界。判令增立公司向张满星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125491.5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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