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2026年9月18日 星期五,欢迎光临本站 
热点推荐词:

华荣下午茶

案例分析

文字:[大][中][小] 手机页面二维码 2023/7/5     浏览次数:    

案例邓某某于20128月10日被区某人力资源公司派遣至某机械公司从事护理工作。因该机械公司招工,邓某某于201612月因个人原因与某人力资源公司解除劳动合同。从20171月1日起,邓某某与某机械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并签订劳动合同,工作岗位未变。20228月31日,某机械公司与邓某某共同协商一致,决定于20229月30日解除双方劳动合同,并向邓某某支付经济补偿。202210月20日,邓某某提出仲裁申请,要求把在某人力资源公司的工作年限(20128月至201612月)合并计算为某机械公司的工作年限,并由该机械公司补发经济补偿。

案例分析20128月10日至201612月,邓某某与某人力资源公司建立劳动关系,由某人力资源公司派遣到某机械公司工作。201612月,通过竞争应聘,邓某某成功通过某机械公司的应聘考核。随后,邓某某为了成为某机械公司的正式员工,以个人原因为由提出与某人力资源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并于20171月1日起与某机械公司建立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虽然邓某某的工作场所、工作岗位在这过程中没有变化,但邓某某系以个人原因为由主动提出与某人力资源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属于劳动者主动从原单位辞职后重新入职到新单位,并非《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条所规定的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因此,邓某某20128月10日至201612月期间在某人力资源公司工作年限不应合并计算为某机械公司的工作年限,故对邓某某的仲裁请求不予支持。


返回上一步
打印此页
153-9502-6930
浏览手机站
微信二维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