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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荣下午茶

非全日制劳动关系的确认应符合实际用工特征

文字:[大][中][小] 手机页面二维码 2023/6/20     浏览次数:    

案例:王某于 2022 1 月入职某公司,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书(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使用)》,合同约定工作时间为每天4 小时,支付劳动报酬周期不得超过 15 日。但实际用工中,王某每天工作均超过 8 小时,公司于每月中旬分两笔支付上个自然月工资。王某主张双方实质上建立的是全日制劳动关系,故申请仲裁要求确认与某公司之间形成全日制劳动合同关系,仲裁支持王某的请求。公司不服裁决结果,向法院提起诉讼。

经法院审理认为:王某提交的员工签到表、报班表、签字的考勤表,均可证明王某每天工作已经超过了 小时,并且根据银行对账单反映的工资结算支付周期可知,公司每月工资分两笔转,但每月仅支付1次工资,与双方合同关于支付周期不超过15日的约定不符。公司也未向法院提交到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录用备案手续的证据。综上,法院根据实际用工特征,认定双方存在全日制劳动关系。一审判决后,公司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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