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荣下午茶
案例:孙某在B公司上班,于2022年3月某日从单位办公地下班乘地铁回家时,因生活需要前往碧云路555号家乐福超市购买生活必需品和食材,行至蓝天路蓝桉路时,适遇案外人刘某某驾驶电动自行车行驶至此,孙某被撞倒致右腿骨受伤,住院治疗。后孙某向当地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认为在下班途中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必须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内未改变下班为目的的合理路线途中,符合《工伤保险条例》、《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视同工伤的情形。人社局认为发生交通事故的时间地点不属于合理的时间及合理的路线内,工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做出不予工伤认定的决定。后孙某不服将人社局诉至人民法院。
解析:本案孙某在B公司工作期间,于2022年3月16日打卡下班后,步行经蓝天路蓝桉路西约10米处时,发生本人无责的道路交通事故受伤,认定工伤的关键在于孙某发生交通事故时的状态是否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所指的“上下班途中”。
1、结合孙某行程路线及其自述,当日孙某从单位下班后系先途经居住地,与其丈夫会合后,再共同前往家乐福超市购物的途中遭遇交通事故。
2、孙某打卡下班时间为17时58分,发生交通事故后报警时间为19时45分,经查询网络地图,孙某直接回居住地所需合理时间应为1小时左右。
3、孙某居住地附近有菜市场及超市等,可满足日常生活需求,而孙某当日欲前往的家乐福超市距其居住地近2公里,且孙某选择的先经过居住地再前往家乐福超市的路线距离明显长于直接从地铁站至该超市的路线距离。
综上,孙某发生交通事故时的行程目的,并非为返回居住地,目的地超市亦非满足日常生活必需,其选择的路线亦明显不具便捷性,已超出合理时间、合理路线及日常工作生活必需范畴,应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所指的“上下班途中”。因此驳回孙某的诉讼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