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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荣下午茶

用人单位与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文字:[大][中][小] 手机页面二维码 2023/6/7     浏览次数:    

案例:20134月,甲劳务公司与乙物业公司签订了劳务派遣协议,约定由甲公司向乙公司派遣保洁人员。金某与甲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被甲公司派至乙公司从事保洁工作。劳动合同期满后未再续签,但金某的劳动形式一直未改变。20206月,金某达到法定退休年龄,领取社会养老保险,但其仍在保洁岗位工作。20228月,金某提起劳动仲裁,请求确认劳动关系。最终,法院驳回金某的诉讼请求。

解析:在劳动法律关系领域,对于劳动关系的认定与保护具有体系化、特定化的特征,而社会用工关系又多种多样,包括承揽、劳务、委托等等,并非所有社会用工关系均应纳入劳动法律关系进行保护。对已达退休年龄后继续务工的这一群体,应当鼓励其在力所能及的情况下继续劳动,增加收入,为社会创造价值,但因劳动者已依法领取了社会养老保险,再以劳动法律规范对其进行倾斜性的保护,则过于加重用人单位的负担。应通过一般民事法律如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进行规范与保护,排除以劳动法律关系评价与衡量,以维护市场正常用工秩序,彰显司法的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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