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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荣下午茶

单位规章制度对劳动者非工作时间、非工作场合的行为不具有普遍适用效力

文字:[大][中][小] 手机页面二维码 2023/5/26     浏览次数:    

案例:蒲某于2019年3月入职某贸易公司。2021年4月某晚,蒲某与另四名公司员工聚餐时因琐事争吵,并发生轻微肢体冲突,造成同行他人不同程度的人身损伤及其他物损。后民警到场处置调解,未对蒲某采取治安拘留或其他强制措施。事后,某贸易公司认为聚餐系工作关系的延续,蒲某上述行为已严重违反规章制度,遂解除劳动合同。

分析:公司关于晚间聚餐应视为工作关系的延续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公司相关规章制度亦未有关于员工在工作时间及工作场所以外的行为要求。至于当日发生冲突的起因以及蒲某是否存在违法情节,结合公安机关对当晚事件的认定中并未进行责任划分的处理结果,无法推定蒲某对当日冲突存在主观恶意。某贸易公司解除与蒲某之间的劳动合同,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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