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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未在合同落款处签名,用人单位是否需要支付二倍工资?

文字:[大][中][小] 手机页面二维码 2023/5/24     浏览次数:    

案例:2020年5月30日,王某入职A公司从事销售员一职。2020年6月,A公司HR将劳动合同交给王某签署,但王某仅填写了封面信息,未在合同尾页签名、也未告知未签署合同的事实,即将合同交给公司,事后王某也未找公司补签,公司HR也没有认真检查。2021年2月王某索要书面劳动合同,公司才发现尾页未签字后要求其补签,但王某拒绝。2021年4月22日,王某向公司提出辞职,双方劳动关系即日解除。王某诉至仲裁委和法院要求 A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

案例分析:A公司在王某入职的第一个月即将书面劳动合同交给王某签署,但王某不积极履行签署合同的义务,仅填写劳动合同的封面,未在落款处签名导致该劳动合同未生效,结合2021年2月王某索要书面劳动合同,公司发现后要求其补签的事实,可以认定公司主观上不存在与王某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恶意,且王某因自身原因未在劳动合同落款处签名,后又在本案中主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故仲裁委和法院驳回王某关于要求公司支付二倍工资的诉请。王某的诉求均被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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