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荣下午茶
案例:某科技公司向黄某发出一份录用函,主要内容为:黄某被录用为区域销售经理职位,并约定安排黄某在某省销售管理部门区域经理岗位工作。其后,科技公司向黄某发出一份调职通知函,其主要内容为:黄某自入职以来,负责某省销售业务。由于目前公司整体销售网络的重新规划及资源的整合,公司决定将黄某调任其他城市。要求黄某接受职务调动及新岗位培训事宜。其后,公司主张,因黄某收到函件后至今未到公司报到,无任何书面及其他形式的回复,黄某行为属于旷工,根据公司相关规定及双方劳动合同,公司决定与黄某解除劳动合同。黄某认为公司变更劳动地点违法,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该纠纷经仲裁及诉讼程序,法院支持了黄某的请求。
案例解析:黄某自进入科技公司工作起至科技公司发出调职通知函止,其工作地点一直在某省省会城市,且黄某职务为该省份销售经理,科技公司出具的调职通知函上亦载明黄某常驻地为该省会城市,故对黄某主张其与科技公司的劳动合同履行地在该省省会城市,法院予以采纳。科技公司在未与黄某协商一致的情况下,以公司整体销售网络调整为由,单方面决定将黄某的工作地点调至其他省市,系单方对劳动合同作出重大变更。虽然黄某未按照调职通知函的要求至新岗位报到,但系因科技公司单方面变更劳动合同的行为引起,故科技公司以黄某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科技公司应按照黄某在科技公司处的工作年限及劳动合同解解除前正常出勤的月平均工资,支付黄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