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荣下午茶
案例:迟某2021年4月21日入职万鹏科技公司,从事销售经理工作。2022年3月1日,双方签署《2022年度经营目标与绩效考核》,约定迟某2022年度月工资4750元,其中90%固定月薪,10%根据上月考核业绩发放,月度绩效考核业绩=月度工作布置完成率*70%+月度工作能力评价*30%;连续60天以上销售增加值低于本人工资及费用的,公司有权无偿解除劳动合同。经落实,自2022年1月至2022年5月期间,迟某没有任何销售业绩。万鹏公司遂于2022年5月30日解除与迟某之间的劳动合同。问:万鹏公司的解除决定是否合法?
解答:
1、对于劳动者因绩效未达标而解除,只能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二)款规定的不胜任工作进行处理。
2、用人单位在规章制度中所规定的绩效未达标,公司可以无偿解除之类的条款规定,是无效的。
3、用人单位针对绩效未达标的具体操作,需要注意以下几点:一是要有明确的绩效考核制度,且经过民主程序和公示告知程序;二是绩效考核本身要明确规定谁来考、怎么考、考什么、考核标准、考核结论告知;三是考核标准中要明确什么样的结论属于未达标或不胜任工作。
4、当绩效未达标时,用人单位是不能直接解除劳动合同的,否则就会出现违法后果,此时必须进行培训或转岗,然后再考核,又一次不达标,才能解除,还必须支付N(提前一个月通知),或N+1个月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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