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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荣下午茶

华荣下午茶之每日一问

文字:[大][中][小] 手机页面二维码 2023/4/21     浏览次数:    

案例:2020 年 2 月,经人介绍,陈某(女,现今 46 岁)被 A 公司聘为勤杂工, 在公司员工宿舍区工作。A 公司与陈某约定,试用期为 3 天,每周工作 6 天,每天工作 3-4 小时,劳动报酬按每小时 15 元计算,每周造表结算一次。试用期满后,因嫌每周领取报酬繁琐,陈某出面请求A公司允许其暂不领取每周计发的报酬,而是每满一个月合计签领一次。A公司据此同意陈某按月领取报酬。A 公司未与陈某签订过书面劳动合同,也未为陈某缴纳过社会保险费。2020 年 10 月,A 公司决定将员工宿舍区的勤杂事务外包给某物业公司,且今后不再自行聘用勤杂工。10 月 30 日,A 公司通知陈某:“立即办理交接手续、计算剩余报酬,终止双方用工关系”。陈某对此不能接受,认为自己工作努力,从未出过差错,要求 A 公司承担不签订劳动合同用工的“二倍工资”责任,向其支付 8 个月的劳动报酬;作为经济补偿和未提供一个月通知的“代通知金”,向其支付 2 个月的劳动报酬:作为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向其支付 2 个月的劳动报酬。根据上述材料,陈某是否属于非全日制用工?为什么? A公司与陈某有关的用工行为中有无违法行为?陈某要求A公司支付“二倍工资”、经济补偿与“代通知金”、赔偿金,能否得到法律的支持?为什么?

解答

陈某属于非全日制用工。主要理由:陈某符合法律规定的非全日制用工特点,即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得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

A公司与陈某有关的用工行为中存在违法行为。主要理由:①A 公司与陈某约定试用期,违反了《劳动合同法》“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的规定。②A公司同意陈某按月领取报酬,违反了《劳动合同法》“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的规定。

陈某的要求事项,不能得到法律的支持。主要理由:①本案中陈某是在A公司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A公司可以与陈某只订立口头协议。无书面形式的劳动合同,A公司无须承担“二倍工资”的责任。②劳动合同法允许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的任何一方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且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A公司通知陈某“立即办理交接手续、结算剩余报酬,终止双方用工关系”即是“随时终止劳动合同”的行为,不用向陈某支付经济补偿或“待通知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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