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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荣下午茶

华荣下午茶之每日一问

文字:[大][中][小] 手机页面二维码 2023/4/20     浏览次数:    

案例孙某于 2019 年 1 月到乙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2019年 6 月 12 日,孙某以不适应工作环境为由,向乙公司提出辞职,2019年6月20日,乙公司作出同意孙某辞职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并办理了解除劳动合同的手续。2019 年 12 月,孙某父亲持司法鉴定所得鉴定结论找到乙公司,鉴定结论表明孙某患有间隙性精神分裂症。2019 年 6 月起处于精神分裂症发作期。根据上述材料,请简答如下:孙某的辞职行为是否有效?说明理由。孙某应享受多长期限的医疗期。孙某如何申请仲裁,代理人如何确定并可以主张哪些权利?

解答:

  孙某的辞职行为无效。因经司法鉴定,孙某辞职时处于精神分裂症发作期,无民事行为能力。因孙某患有精神分裂症,属于精神疾病,按照现行医疗期的规定,其依法可享受3个月的医疗期。孙某因无民事行为能力,应由其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申请仲裁。孙某父亲以法定代理人的身份代理孙某提请仲裁。可以要求撤销乙公司的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赔偿劳动合同中断期间的损失,支付病假工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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