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荣下午茶
案例:王某与合肥某公司于 2018 年 1 月 1 日签订了两年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为六个月,试用期内工资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1520 元的 80%(1216 元),试用期满后月工资为 1800 元,2018 年 5 月 15 日,王某经医院诊断患癌症后一直住院治疗。2018 年 5 月 29 日,该公司以王某身体情况不符合招用条件为由,作出与王某于 2018 年 5 月 29 日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并送达给王某。根据上述材料,请简答如下: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试用期内容是否合法? 请说明理由。如王某已经履行了 6 个月的试用期,该公司如何承担法律责任。该公司对王某作出的解除劳动合同决定是否合法?请说明理由,并提出建议。
解答:
试用期限约定不合法。两年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最长为二个月,该公司约定六个月试用期不合法。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如王某已履行了六个月试用期,超过了法定的试用期期间,则该公司应补发其二个月试用期之外工资的不足部分。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应按照试用期满的工资标准,按月向王某支付赔偿金。综上该公司对王某作出的解除劳动合同决定不合法。王某在试用期内患癌症,公司以其身体状况不符合招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违反了《劳动合同法》关于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王某在试用期内患病,依法应享受医疗期待遇。因王某身患绝症,应给予王某 3-6 个月的医疗期。在王某医疗期未满期间,公司不得与王某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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