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荣下午茶
案例:张某于2022年3月入职某服务公司,双方订立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约定张某从事咨询师工作。入职后,公司安排张某进行为期一周的岗前培训,并签订了《服务期协议》,协议约定公司对张某进行了专业培训,培训费2万元,张某必须为公司服务满5年。张某在公司工作两年后提出辞职,公司以张某未满服务期为由要求张某支付违约金,并直接从张某最后的工资中进行了扣除。张某遂申请仲裁,要求公司退还扣除的工资。问:1、对于服务期中的专业培训,一般必须具备哪些必要条件?2、服务期超过劳动合同期限时,以哪个为准?3、本例中,公司安排的岗前培训是否属于专业培训?
解答:
1、对于服务期中的专项培训,具体是指针对员工技能提升的专业技术培训,所需条件包括必须签署培训协议或服务期协议,必须为提供专项培训而支出了费用,如培训费/差旅费等,必须约定了具体的服务期。
2、当约定的服务期超过劳动合同期限时,用人单位没有法定依据时,不能以劳动合同到期为由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而需以服务期作为实际履行的合同期限,当约定的服务期短于劳动合同期限时,则需以劳动合同期限作为实际履行的合同期限。
3、本例中,用人单位安排的岗前培训属于一般性入职培训,如对公司文化、管理架构、规章制度等的了解和熟悉过程,甚至包括具体工作中需要注意的事项,所以不属于专业技术培训,除非用人单位在岗前培训中安排了针对技能提升的专业培训,并且必须支出了费用,否则因此而签订的培训或服务期协议,属于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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